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秣陵街道物管办聘请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XZP2025081100153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发布日期:2025-08-12 17:53
项目编号: XZP2025081200404
项目名称: 秣陵街道物管办聘请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建设单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
招标条件
秣陵街道物管办聘请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招标项目编号:XZP2025081100153),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36万元,招标人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 规模 | 秣陵街道物业专项法律服务,具体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 |
| 范围 | 秣陵街道物管办聘请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6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份的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或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成立不满6个月的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并提供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注:①政府采购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针对以上(1)-(6)项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信用承诺书,无需按评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在中标(成交)后,应按(1)-(6)项评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方可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②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③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供应商须具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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