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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项目物业费催收专项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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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应商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23年1月5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为此,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

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b)   财务状况报告,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依法享受免税的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由当地社保中心或类似机构出具的交纳社保资金证明材料);或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书面声明;

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d)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    近三年(从2023年1月5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

(4)    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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