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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答单位为分所的须提供总所授权书;供应商应是《中核集团法律服务机构库名录》内入选机构(被集团纳入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参加报名),以现场查询为准; (2)信誉要求:律所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网站(https://credit.acla.org.cn)无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处分信息, 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其它要求:总所及其分所不得同时参加。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供应商处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采购单位及其所属专业化公司黑名单或灰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供应商在中核集团采购与供应链一体化智能服务平台(https://one.cnncecp.com/)的报名、下载文件、报价等环节实施过程中,如出现MAC地址、硬件特征码一致等异常情况时,采购单位将视情况决定对MAC地址、硬件特征码出现异常的供应商进行调查或直接采取处理措施。采购单位如进行调查的,供应商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做出回应,如供应商未按采购单位要求及时回应的,则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已知资料和情况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其他情形。该项目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开通会员查看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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