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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满足如下资格条件: 3.1.1依照法律合法注册并且有效存续五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人以上,且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且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相类似的。 3.1.2标段一的投标方需要具备在海外有律所的分支机构或在海外有长期合作的律所,且必须在美国、葡萄牙、马来西亚、越南、罗马尼亚中至少一个地域拥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律所。 3.1.3投标方近三年内为知名汽车研发或汽车生产企业提供服务不少于三例(含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须提供合同、诉讼仲裁等证明资料)。 3.1.4投标方应指定一名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团队的负责人。指定的负责律师应为执业十年以上,由本所合伙人或业绩卓著的资深律师担任,熟悉汽车行业相关业务,律师服务团队律师五年以上从业经验。律师事务所一经选中,除该服务团队外,未经招标方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更换服务团队。 3.1.5投标方在向招标方提供法律服务时,要符合律师行业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 3.1.6投标方近三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3.1.7投标方及其律师服务团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3.1.8有良好、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重大腐败、违规案件发生,须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1.9无不良履约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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