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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法律服务选聘项目询价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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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法律服务选聘项目询价公告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惠州市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我司拟对惠州市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法律服务选聘项目(下称“本项目”)开展询价工作,特邀请贵所按以下要求提供服务方案及报价: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惠州市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法律服务选聘项目。

2.项目范围:本次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期。现拟选聘一家法律服务机构为债券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服务期限:自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结束。

二、服务内容

1.协助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中介机构共同策划并确定本期债券发行的整体方案及实施计划。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在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本期债券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对发行人发行工作所需的许可、批准及授权提供建议,并为法律有关事宜提供建议。

4.为发行人起草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合同及协议,审查及修改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等。

5.负责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服务工作,基于相关法律向发行人提供针对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法律咨询、出具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6.其他发行人认为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法律工作。

三、资质要求

(一)机构要求

服务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度考核合格。

2.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已在中国证监会进行证券法律业务备案。

3.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有为债券类[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审核发行的项目]项目发行提供过法律服务的成功案例。

4.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等不良执业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挂靠单位报价,不允许中标后转包、分包项目。

(二)团队要求

1.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服务团队须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且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项目团队负责人执业年限不低于5年,且具有为债券类[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审核发行的项目]项目发行提供过法律服务的成功案例。

2.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服务团队不低于3人,结构分工合理、综合素质高、有丰富的同类项目工作经验的专业项目团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员应确保到位。标书代写多份优惠

3.项目启动后,项目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以保障高效、优质地完成债券发行工作,响应服务的时间应为48小时以内。

四、报价要求

(一)拦标价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0万元整,包括法律服务费、差旅费、人工费、税费以及开展工作的必要费用,除此之外我方不承担任何其它的支付义务。

2.各意向单位必须按照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和相关行业标准报价,如提交的报价超过上述最高限价,将视为无效报价。

(二)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报价清单(含各项服务的单价、总价及支付方式);

2.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材料(符合“三、资质要求”);

3.拟派团队的配置及资质证明、社保证明及相关业绩;

4.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计划、进度安排等);

5.无不良执业记录承诺函(符合“三、资质要求”);

该项目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开通会员查看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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