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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谈判采购采购公告
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简介
采购项目名称:
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80国拨 89自筹 80国拨+自筹】
采购项目概况:
需求单位与两家案涉合同相对方签订案涉买卖类合同共六个,合同约定需求单位作为卖方向两家案涉合同相对方作为买方供货,两家案涉合同相对方分别向需求单位付款。现两家案涉合同相对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已发生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遂引起争议纠纷,故需求单位拟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以维护需求单位合法权益。
鉴于本案系疑难、复杂案件,故拟聘外部法律服务机构指派专职执业律师代理本案。
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
1家,100%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采购范围:
本着为甲方利益最大化负责本案诉讼策略、思路的制定;指导甲方涉诉业务人员证据收集与固定、申请证据调取与证据保全;负责调查财产线索及申请财产保全;负责本案的立案、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如有)、强制执行等诉讼与执行的代理工作;负责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质证意见、代理词及答辩意见等以及基于本案需要其他法律文书的起草撰写并向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签署、领取和送达;负责在审理、执行程序当中发表质证意见、代理意见、答辩意见以及根据本案案情需要申请鉴定、评估等工作;负责出庭应对本案的反驳、抗辩及反诉;联系法院、检察院出庭应诉参加本案诉讼等司法活动;负责按照甲方及上级单位要求撰写书面结案总结报告及案卷材料归档(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同步归档)等服务事项。
交付时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直至本采购项目终止或诉讼审理程序结束并取得最终的生效裁判法律文书或生效调解书以及完成书面案件总结报告起草撰写、案卷材料归档时则法律服务终止。
交付地点:
北京市、沈阳市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2.4.1供应商及供应商所指派的执业律师应当在资质要求、职业道德及伦理、执业范围及从事行为应当符合《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确保为需求单位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以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代理服务事项。
2.4.2供应商及供应商所指派的执业律师应当按照需求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主管法务工作职能部门要求在本案代理活动过程中就其本案相关进展情况、工作进度、相关节点(如立案、缴费时间、开庭时间等)所发生任何信息更新应当在信息更新发生时起24小时内向需求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主管法务工作职能部门以书面(可电邮)形式直接报告。
2.4.3供应商应当对代理需求单位本案件业务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以及相应的工作底稿,对涉及需求单位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取得终审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含调解书)并结案后5日内供应商应当向需求单位提交经需求单位的上级单位主管法务工作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加盖具有供应商印章以及具有承办本案执业律师签名的结案报告(见本合同附件1、2),同时供应商应当向需求单位移交关于本案的全部电子案卷材料以及全部纸质案卷材料的复印件、扫描件以及原件(纸质案卷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为法院、检察院签发的各类法律文书(供应商不得保留此类法律文书原件);需求单位向供应商移交的证据材料原件(供应商不得保留此类证据材料原件);供应商以及代表需求单位向法院、检察院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原件)经需求单位的上级单位审查符合需求单位的上级单位主管法务工作职能部门关于案卷材料归档规范的有关规定(见本合同附件3、4)。
2.4.4供应商及供应商所指派的执业律师必须严格保守为需求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时接触或将要接触所可能涉及的国家秘密以及需求单位的商业秘密,供应商已经明确知悉泄露国家秘密或需求单位的商业秘密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因此发生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但保密事项已经被有关国家机关解密或已经被一般国民社会公众领域所知悉的则免除供应商与之相对应的保密义务。
2.4.5在任何情形下乙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代理服务事项通过转委托等方式委托他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所指派承办本案的律师,同时乙方所指派的执业律师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不得更换其他律师事务所。供应商违反本款约定则应当对需求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需求单位有权单方解除中标合同,供应商已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退回,供应商未收取的代理费用则不再收取,同时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金不低于中标金额的 30%。
2.4.6供应商及供应商所指派的执业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供应商及供应商所指派的执业律师均不得担任与需求单位具有利益冲突的一方委托代理人为其从事诉讼/非诉讼(仲裁)代理事务、法律顾问事务、法律尽调等常年或其他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内容。供应商在投标前、投标过程中、中标后以及本合同签订、履约等过程中禁止供应商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及其具有股权关联、行政管理关联、中介服务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如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等具有直接股权关系,或如实际控制人、股权代持等具有间接股权关系;如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具有上下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如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上下级行政管理单位或个人;如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会审计、法律服务、鉴定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等中介服务关系;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其从事诉讼/非诉讼(仲裁)代理事务、法律顾问事务、法律尽调等其他常年、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质保期: /
限价: /
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要求:供应商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以及债务清偿能力;
供应商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能够查询到供应商的有关正常状态执业信息,同时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所实施的任何行政处罚及律协的行业纪律惩戒(提供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截图以及作出承诺,承诺书文本格式内容自备);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利益冲突排查并向需求单位作出无利益冲突承诺(利益冲突排除承诺书文本格式内容自备)。
应答人须提供以上有效的证明材料。
财务要求: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答人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应答人须提供2022、2023及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成立不足三年的,须提供成立年份起的财务报表;当年成立的,须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
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三年来(2023年1月1日至今,以业绩证明材料时间为准)至少提供一项1项在建设工程行业里从事工业品、机电、自控等设备、材料买卖等买卖合同类纠纷类的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类相关业绩。请提供法院出具的裁判法律文书或调解书以及所对应的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应答人不得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答人提供近三个月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名单截图。
承担本项目主要人员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实施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供应商至少拟指派1名专职执业律师为需求单位提供本项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所指派的专职执业律师应当具备律师执业证并且在投标有效截止日前连续三年通过年审(须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当中的年审记录),同时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能够查询到供应商所指派律师的有关正常状态执业信息(须提供网页截图)。供应商所指派的专职执业律师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所实施任何行政处罚及律协的行业纪律惩戒(须“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截图以及作出承诺,承诺书文本格式内容自备)。
供应商若指派多名专职执业律师(是指含2人以上)需要供应商按照首席律师仅为1名、出庭律师最多2名、日常联络员律师仅为1名、律师团队成员若干名等定岗定编明确由哪位律师担任(可以一人兼任数个职务)具体哪个职务;若供应商仅指派1名专职执业律师则供应商无需明确上述具体职务的担任,届时均视为该指派的1名律师同时担任首席律师、出庭律师以及日常联络员律师等职务。(请在实施本项目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中注明)
其他要求:供应商在中国核工业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的报名、下载文件、报价等环节实施过程中,如出现MAC地址一致等异常情况时,采购单位将视情况决定对MAC地址出现异常的供应商进行调查或直接采取处理措施。采购单位如进行调查的,供应商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做出回应,如供应商未按采购单位要求及时回应的,则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已知资料和情况做出相关处理决定,供应商如因上述原因致其投标账号被锁定或被采购人按不良行为处置可在体统处置发生后7日内向采购人提出申诉,逾期或不良申诉将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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